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学校关于教研、研究和实验系列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学院职称评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的重大意义,依据学校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实施方案以及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工作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在教学业绩方面突出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在科研业绩方面突出质量、贡献导向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通过科学正确的评价引导,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北航集成电路相关学科和集成电路学院的跨越式发展,为党为国培养集成电路行业一流人才,为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做出一流贡献,助力北航的“双一流”建设。
第三条职称评定的具体条件和基本要求须参照学校相关办法。在此基础上,所有职称岗位申请者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履行教师职责,落实人才培养首要任务,不存在任何“一票否决”的情况。
第四条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学院评聘委员会要重点参考职称岗位申请者前五年的教学和科研业绩综合排序(具体参照学院教学业绩评价和激励实施细则、学院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实施细则)、所在各系(各党支部)的综合表现推荐排序以及参与学院(含在学校重要岗位任职、部委重要部门挂职)的管理服务情况综合排序(具体参照学院年度教师考核及绩效分配实施细则),结合现场答辩情况,对职称岗位申请者做出客观的、全面的评定。
第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评聘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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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