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学院的异地研究院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职责
第一条 全院师生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二条 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和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负责的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员由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政办主任、系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人)、校级微纳中心副主任等组成。学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对学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与学院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四条 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院的议事日程,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学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
2.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3.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4.对学院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
5.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
6.督促学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7.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8.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督促学院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完成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主任是学院安全生产管理人,协助书记、院长具体管理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1.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2.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预算;
3.负责学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学院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5.负责对学院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
6.开展学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完成学院安全生产责任人交办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实验室主任(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认真落实学院的安全生产制度,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严格本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
2.保证实验室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3.加强实验室人员、环境、设备物品的安全管理;
4.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开展实验室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切实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 学院各实验室设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将各实验室以及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列为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各实验室门口应有安全信息牌,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必须上墙公示,安全通道确保畅通;各种危险作业场所,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的负责人不能违章指挥,师生员工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 学院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学院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不能被遮挡,配电箱内及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全规程的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或自动断电装置,绝缘必须良好,并且有可靠的接地线或接零保护措施;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二条 学院各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应指定管理(兼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配备与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等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必须请特种设备检验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不得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及时请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公司进行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三条 学院各实验室要高度重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安排专人负责。应建立本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台账,并对使用气瓶的相关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氧气和可燃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各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气瓶与明火、高温、配电箱等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坚持先入先出的使用原则,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所有种类的在用气瓶每月至少应进行1次自查,注意气瓶检验有效期,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气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相应记录;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应有效固定,防止倾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气瓶生产(制造、改造和维修等)、销售、运输、储存、处置及充装等活动,瓶装气体严禁分装、倒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对于超过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的气瓶,应及时协调气瓶充装和产权单位进行气瓶的送检和实施报废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动起重机、场内机动车等]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三落实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即: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即: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一预案即:有事故应急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规程的要求,安全附件、除尘装置必须齐全、合格。
第十五条 学校将使用辐射源和辐射装置的单位列为辐射工作单位,须依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任何辐射工作单位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相关辐射工作。学院取得许可证的实验室应严格管理辐射源和辐射装置,购买前必须进行评价、审批,购买后由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各实验室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设备、工艺、原料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防护措施,使其劳动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根据工作性质、劳动条件以及实验室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为进行实验操作的师生员工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
第十七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实验室以及工程项目都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标准;须有保证消防安全、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的设施及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上述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八条 学院各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任务或聘请校外人员劳务时,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存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学生安全守则;
2.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发放、领取、使用、退回和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制度;
3.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4.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
5.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6.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7.气瓶、气体管路安全管理制度;
8.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应编制相应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危险工艺的实验操作规程;
2.涉及易燃易爆性物质的实验操作规程;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操作规程;
4.气瓶、气体管路安全操作规程;
5.其他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学院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不应设吊顶;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宜设置氧气浓度报警仪并与风机联锁;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测报仪并与风机联锁,风机应为防爆型风机;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测报仪并与风机联锁。实验室使用后或产生的废气(或尾气)应分别通过管路引至室外安全区域排放,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活性炭吸附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学院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将实验区和办公休息区隔开设置;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门扇上宜设观察窗;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并应避免靠近暖气、高温电器设备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应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列入学校经营单位名录内)购买危险化学品。纳入法规、规章管控的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必须按照学校和公安机关的规定及流程并根据实际使用和安全存储能力进行审批和采购,不得私自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不得违反国家限制性规定使用相关危险化学品。学院及各实验室应保存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记录;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方便使用人员获得。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实验室专用储存室或专用存储柜中,不应露天存放,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措施;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隔离储存。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的储存柜内;
2.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
3.腐蚀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有防遗撒托盘;
4.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双锁的专用储存柜中,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把锁、双本帐(发放单位和领用单位)”的“五双”制度管理;
5.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6.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把锁、双本帐(发放单位和领用单位)”的“五双”制度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7.危险化学品应标签完整,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不应使用饮料及生活用品容器盛放化学试剂和样品;
8.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领取与退回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数量发放,发放要有记录;
2.危险化学品发放记录应包括品种、规格、发放日期、退回日期、领取单位、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等;发放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记载用途;
3.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应由双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由双人退回;
4.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签;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部位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以及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分为液态废物、固态废物两类,具体分类要求如下:
1.液态废物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分为含卤素有机废液、其他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分为含氰废液、含汞废液、重金属废液、废酸、废碱、其他无机废液;
2.固态废物分为废弃化学试剂、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其他固态废物;
3.危险废物分类应具有唯一性,学院各实验室应规范分类收集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和暂存,并按要求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具体要求如下:
1.产生的实验室应设置危险废物专用暂存区,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的,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施划30mm宽的黄色实线,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2.暂存区应建设防遗撒、防渗漏设施,或采取防溢容器作为防遗撒、防渗漏措施;
3.防溢容器容积应当大于收集容器容积的10%;防溢容器中放置多个收集容器时,容积应不小于最大收集容器容积的150%或所有收集容器容积总和的10%,取其最大值;
4.暂存区内的危险废物应及时处置,存放时间最长不宜超过30天;
5.应指定专人对暂存区收集容器和防溢容器密封、破损、泄漏情况,标签粘贴及投放登记表填写情况,以及贮存期限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6.按照学校规定,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学校统一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随意倒入下水道、丢弃、掩埋等。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每月组织1次全院安全生产普查;学院各实验室每周组织1次实验室内部的安全生产自查;实验室设备管理员每天对所负责的设备及作业环境、个人防护用品等进行1次检查;实验室专兼职安全管理员每日应对实验室进行至少2次安全巡查。
第三十条 学院各实验室要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要害部位每年进行1次专业性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须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凡实验室能够解决的,本着措施落实、人员落实、限期解决的原则,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危害大,整改耗资较多、周期较长的事故隐患,应列入学院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中。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院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院安全生产专题教育讲座和培训;学院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各实验室等)每年至少单独组织1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安全培训应有人员签到和培训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需开展实验操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实验人员等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具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及应急处置等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实验室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和电(气)焊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有关管理人员及开展实验操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实验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章 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装置(含危险化学品、气瓶等)、场所或设施、岗位制定现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同时做到现场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实验室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以期发生事故后最大可能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迅速启动现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向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
学院分党委书记或院长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及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学院及实验室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底评估考核内容,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依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外,严重的还应“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以及绩效,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领导逐级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15vip太阳集团“平安学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